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9********,汉族,初中,海城市**镁业有限公司**,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作为海城**镁业有限公司的**,在2003年中旬左右在岗位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岗区附近阻拦车辆通行,维持现场秩序。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属正常履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