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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81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汤阴县********单元**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6日由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重报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由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重报审查起诉。

汤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23日上午9时许,汤阴县一方广告公司王某某纠集十几人到汤阴县**广告公司内,将该公司内工正牌广告喷绘机(型号为GZM3204G)拉走,致使**广告公司无法正常营业。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汤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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