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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林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盗窃,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已执行);因涉嫌盗窃,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某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林甸县**镇镇直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超市附近,将该超市门前空地处摆放的两大包卫生纸(共30提300卷)偷走并存放其家中。经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卫生纸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0.00元。

2.2018年10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林甸县**镇镇直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食杂店,将该食杂店门口东侧货架子上摆放的三袋(每袋10斤)杨四香原味熟瓜子偷走并存放其家中。经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瓜子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0.00元。

3.2018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林甸县红旗镇镇直被害人李某丙经营的**生鲜超市门口将两袋(每袋50斤)土豆偷走并存放在其家中。经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人民币90.0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三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60.00元。2018年12月4日,被害人李某甲发现其超市卫生纸丢失并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盗窃卫生纸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盗窃瓜子、土豆的事实。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起获的两大包卫生纸、三袋瓜子和两袋土豆(土豆食用了几个、卫生纸和瓜子未用)已依法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第一起事实)、自首(第二三起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表现等情节,作出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张进丰

2020年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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