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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29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抚松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0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去自家参地,路过崔某某家参地时进入该片参地,用自己携带的刨叉将该片参地内的六年生人参偷出18斤,装入自己拿的编织袋内准备偷走,被崔某某和其妻子杨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逃离,盗窃的人参遗留在参地内。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去参地取摩托车时被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的18斤六年生人参价值人民币2,160.00元。被盗人参已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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