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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初中毕业,西峡县**抢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现住西峡县**街道办事处**南路**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白色皮卡车到河南省西峡县米坪镇石门村村部附近维修监控,二人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石门村铁塔机房内存放48块铅酸电池,遂将该电池盗走。2020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200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七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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