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102291958********,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街**村**组**号,现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八路菜市场冯某某卖小菜摊位买菜时,发现被害人冯某某身旁的背篼里面有现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将背篼内的15元现金盗走(扒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的15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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