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小区**幢**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5月7日、5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罗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起先后三次进入翠屏区理想城负一楼被害人仲某某的“亲亲宝贝育婴店”内,盗走店内奶瓶、沐浴露等各类儿童用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47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罗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返还被害人仲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罗候莉另赔偿被害人仲万雄6千余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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