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55********,汉族,初中,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胶厂宿舍**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8日9时许,被害人严某某到临高县**镇**农业银行1号窗口办理业务,期间,将钱包放置在农业银行大厅2号窗口柜台上,随后,严某某收拾东西离开银行去财政所盖章,将钱包遗落在2号窗口。此时,刚好轮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办理业务,王某某发现严某某遗忘的钱包后,便将该钱包移到自己办理业务1号窗口上,然后将钱包拿走。钱包内有现金三千元、身份证一张、机动车驾驶证一个、农业银行卡四张、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卡一张、建设银行公务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张。
公安机关根据农行银行提供的视频,于2015年10月30日凌晨5时许,在海南省临高县**农场胶厂宿舍**号将王某某抓获,并将钱包及财物返还给受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3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