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内偷偷利用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将陈某某支付宝中借呗借出3000元并转入王某某个人支付宝账号内。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尤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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