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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捷化工园区**基地项目部工地盗窃扣件720个,经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盗窃的扣件价值3744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赔偿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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