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到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捷化工园区**基地项目部工地盗窃扣件720个,经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盗窃的扣件价值3744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赔偿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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