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山**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7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工厂同事被害人韩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塘窦村一饭店吃饭时,趁隙将被害人韩某某手机内的钱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天亮”的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29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退还赃款,获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