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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镇**村组建通讯基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通过从该通讯基站计量电表接线入户取电的方式,盗窃电力供自己家使用,累计盗窃用电量达5096度,涉案用电价值3000.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鸬鹚渡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已赔偿了**公司用电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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