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址德江县******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于2019年8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德江县沙溪乡中街农村信用社对面赶集期间,见被害人张某的一部Vivo X9 Plus手机放置在水果摊位的簸箕中,便趁其不备将张某手机盗走。13时许,王某某成功投试出所盗手机解锁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张某微信账户中现金人民币1160.45元,以扫码支付的方式分两次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经鉴定,张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将其盗窃的Vivo X9 Plu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160.45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