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广西南宁市青某某竹园路1号育才实验中学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599元,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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