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公诉刑不诉〔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镇**路**号。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2月4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天长市**中心篮球场打球期间,利用在场下休息的机会,乘隙窃得正在打球的被害人颜某某放在球场边黑包内的苹果5S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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