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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夏吴忠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都**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苑**室。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新华百货连锁超市**巷店自助多点机支付结账时,趁该店店员不备之机,采取不支付货款的手段,盗得该店伊利奶粉一罐、雀巢泡芙一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王某某所盗窃物品价值共计85.79元。

2、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新华百货连锁超市**巷店自助多点机支付结账时,趁该店店员不备之机,采取不支付货款的手段,盗得该店12英寸鱼盘1盒、鼎馨公主裙一套、心相印保鲜袋1袋,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王某某所盗窃物品价值共计54.64元。

3、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新华百货连锁超市阳澄巷店自助多点机支付结账时,该店店员发现,将其未支付货款的珍爱湿纸巾1包、洁柔湿巾1包、雨伞二把、防紫外线伞一把、盆1个、自然堂面膜两包、百雀羚润肤霜一瓶、小碗熊沐浴露一瓶追回,王某某所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63.41元。

4、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新华百货连锁超市**巷店自助多点机支付结账时,趁该店店员不备之机,采取不支付货款的手段,盗得该店黑小米一袋、百雀羚润肤霜一盒,离开该店时店员抓获,所盗窃的物品被追回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王某某所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0.76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现场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商品进价单、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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