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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乡,现住**乡***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打烧柴,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景山林场施业区125林班16小班内,使用手锯将林地内的风倒木下成树木件子,使用手推车拉回家中,劈成烧柴柈子,共计8.3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肆元整(2,32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手锯一把、手推车一辆,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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