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零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IU酒店停车场内,盗窃事主张某某废断桥铝合金框,共计266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6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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