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0********,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住临潭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值班律师金爱玲,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9月10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张某甲家中聊天,趁被害人张某甲不注意将其家中放在桌子上的一折通惠农卡(开户名为:张某乙,卡号:760210121********)盗走,同日17时45分从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ATM机取款4500元,用于自己家庭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明显,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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