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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3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住本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村幼儿园门外,趁无人之机,将赵某某停在幼儿园门外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绿色斜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2259元人民币),后在**庄庙会被抓获,现金已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满七十五周岁,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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