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村**号,暂住青岛市城阳区**村。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购物中心**超市内盗窃花生油一桶、火腿肠等商品,后将盗窃赃物食用。
2、2019年2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购物中心**超市内盗窃猪耳朵、火腿肠等商品,后将盗窃赃物食用。
3、2019年2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购物中心**超市内盗窃花生油一桶、火腿肠等商品,在**停车场装车时被当场抓获。
经**超市出具证明,2月17日被盗物品的售价共计1817.4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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