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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至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工作时,趁该市场关门无人之际,先后四次至**区**楼崔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处,从门中间缝隙盗窃店内裤子六条、上衣一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15元。

案发后,王某某与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崔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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