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7 日21 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于某某二人到阿克苏市**小区找朋友彭某某,后王某某发现小区内有一辆没有上锁的粉红色绿驹牌电动车,随盗窃骑行后离开小区。经阿克苏市价格局鉴定:该电动车鉴定价值272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阿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