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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7 日21 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于某某二人到阿克苏市**小区找朋友彭某某,后王某某发现小区内有一辆没有上锁的粉红色绿驹牌电动车,随盗窃骑行后离开小区。经阿克苏市价格局鉴定:该电动车鉴定价值272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阿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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