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6********,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宿松县,务工,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段**号**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卫东、饶晨曦,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途径南川区**镇**村*组龚某某家,发现龚某某家地坝停放有一辆冰川蓝色五星钻豹牌晶龟五代AT型二轮电动车,经查看发现四周无人,遂产生盗窃想法。王某某先将自己驾驶的轿车沿公路行驶100米左右停放,步行回到龚某某家地坝,将电动车发动并骑行至**村*组矿山一大货车旁藏匿,后将自己驾驶的轿车开到货车旁,并用扳手将电动车反光镜卸下,准备将电动车装入轿车后排,但因电动车较大未能装入。王某某遂将电动车推回大货车旁继续藏匿,后驾驶轿车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于案发当日市场零售价为3183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3日,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汪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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