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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6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害人姚某某在网上购买一辆钱江牌渝DH****的二轮摩托车,后姚某某将其购买的摩托车和张某某的摩托车一起停放在九龙坡区中梁山恒华路斌鑫中央国际公园5号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营的餐馆附近。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其经营的餐馆外长期着停放两辆摩托车,遂想将其中一辆盗走占为己有。

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其经营的餐饮店路边,将姚某某停放在此的摩托车推至自己的渝AK****福田货车旁。后王某某叫上其妻何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将摩托车抬上福田车。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渝AK****货车将盗得的二轮摩托车拉回合川,并将车锁更换、车辆牌照拆下。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

2020年9月28日被害人姚某某发现车辆被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九龙坡区中梁山恒华路斌鑫中央国际公园5号门附近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电话联系何某某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16时许,何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法定从轻的坦白、立功情节;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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