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刑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通化县**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提请批准逮捕,我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2日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王某某私自进入通化县**林场施业区73林班34小班内拣捡木材3车,并将拣捡的木材卖给木材收购人员潘某某(已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价格鉴定依据及计算方法不清,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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