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军工大厦门口的蓝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市场价格为3876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2083日,在本院调解下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8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