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00000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层**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老朝阳村雄丽超市将被害人卯某某放在菜架上的一部VIV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2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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