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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解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小区****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0日至8月20日,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普济路与**河交叉口西北角的**公园里盗窃大理石砖,共计盗窃24块大理石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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