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珲春市**小区。因涉嫌盗窃,2020年5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珲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盗挖他人蒙古栎树22棵。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珲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王某某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