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长沙县**街道**小区6栋旺旺公司的货车司机。2019年6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城**小区**栋**坊送旺旺系列产品货物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在店内货物存储处旁的桌上一女士包内盗窃现金4000元钱。被害人发觉现金被盗后即报案,公安民警于同日将王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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