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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424231969******** ,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市**区人,家住安徽省**市**区**镇**组。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县**镇**村**坝**号门口空地处,秘密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红色雅马哈自由行TD****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逃离现场,并将该二轮电动车藏匿于**镇**路**花苑对面空地处,后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2.2020年3月3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县**镇**街**号院内,秘密窃得被害人徐某某黄绿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90元,逃离现场,并将该二轮电动车藏匿于**镇**路**花苑门口车棚内,后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3.2020年4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县**镇**广场*幢*单元楼梯处,秘密窃得被害人熊某某灰白色二轮电动车1辆(无法认定价值),逃离现场,并将该二轮电动车藏匿于**镇**车棚内。事后,于次日销赃到**电动车行得款人民币500元。

4.2020年4月7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县**镇**路**门口,秘密窃得被害人常某某红色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元,逃离现场,并将该二轮电动车藏匿于**镇**路**花苑东侧活动板房处,后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熊某某1000元,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5.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及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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