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川检刑不诉〔2023〕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洛川县**镇**行政村**号,2023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两次到房东屈勇房子实施盗窃。
第一次:2023年06月0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预谋去屈某某家中行窃,当时王某某先是在院子叫女房东谢某某的名字,试探的叫了几声发现没有人回应,于是王某某就走到房东房子门前,用手拧了一下门把手,门就开了,王某某到房东房子之后先到厨房转了一圈,确定房东房子确认没有人,王某某就来到卧室看到床上有个挎包,然后王某某就走过去翻房东的挎包,挎包里有一个钱包,王某某就直接把钱包拿出来翻看,钱包里面共有200元现金,当时王某某觉得现金太少了,害怕拿走房东会发现,就没有敢拿这200元现金,然后王某某又将钱包给放到挎包内,把房东的门拉好,从房东家出来回到自己房子了。
第二次:2023年6月14日早上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直接走到房东门前故技重施,边拧门把手边叫房东的名字。发现没有人应答,王某某就直接到房东的卧室,打开了卧室的衣柜,衣柜里面除了房东的衣服还有那个灰色的斜挎包,王某某就把这个斜挎包打开,发现斜挎包里面什么也没有,王某某就把斜挎包放到原位,把柜门闭上,从房东家出去回自己房子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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