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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先后四次驾车至兰考县坝头镇中储蓄牧草附近的水坑,偷走他人鹅蛋34个,价值11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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