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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住姜各庄镇**村,农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下旬一天,王某某到姜各庄市场集贸市场何某的熟食鸭货店中,从何某临时居住的屋内床边衣柜上纸盒内盗走现金3500元左右。

2019年9月21日晚九点左右,王某某趁何某不在熟食鸭货店中潜入何某临时居住房间内,将床边衣柜上纸盒内盗走现金12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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