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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60********,汉族,中专文化,电工,住河南省夏邑县**乡**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在江阴市**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外厂名江阴市**镇**特种焊管厂)第二车间,趁换班无人之际,从该车间内堆放模具处将模具搬至电工房内后,采用放入电动车座垫下、踏板上、后备箱内拉走的方式,多次窃得铁制焊管机模具31个,价值人民币18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晚,到江阴市**镇**特种焊管厂第二车间内,以上述方法窃得铁制焊管机模具5个,重约45公斤,后销赃给流动摊贩。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镇**特种焊管厂第二车间内,以上述方法窃得铁制焊管机模具7个,重约50公斤,后销赃给流动摊贩。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晚21时许,在江阴市**镇**特种焊管厂第二车间内,以上述方法窃得铁制焊管机模具6个,重约50公斤,后销赃给流动摊贩。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晚,在江阴市**镇**特种焊管厂第二车间内,以上述方法窃得铁制焊管机模具5个,重约40公斤,后销赃给流动摊贩。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晚,在江阴市**镇**特种焊管厂第二车间内,以上述方法窃得铁制焊管机模具8个,重65公斤,价值人民币187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第5笔犯罪事实被公安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万元并被害人单位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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