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期**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地下室电动车停放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某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上述电动车1辆,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1辆(系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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