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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骑手,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路**号**室(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外卖骑手。2020年5月31日19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溧阳市**小区**区**幢**单元楼道口,准备送外卖给该单元**室住户被害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一楼拨打电话联系被害人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一楼楼梯附近蓝色小刀电动自行车龙头下储物格内1只白色OPPOReno3Pro手机,顺手牵羊将该手机盗走。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将手机送回溧阳市**小区**区**幢**单元一楼楼梯下方,后被被害人找回。

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67元。

2020年6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至溧阳市公安局清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具有自首、案发前主动退回赃物、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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