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9********,汉族,职高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19年3月15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至2月24日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分多次将其朋友李某某遗忘在其包内的工商银行卡(卡号:4402243201002******)内的共计1600元钱取出并全部用于消费,后王某某被挡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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