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暂住贵州省**楼**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路**号**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室。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对“**”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朋友获知了该软件,随即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先后在“**”上进行绑定注册,于2018年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州省**市住处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1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本案因被害公司对“**”APP进行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与其他社会上发生的盗窃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小;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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