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3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宣州区**镇**社区**村**栋**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取张某某放置于二楼床头手提包内现金4000元。经鉴定,王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次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同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1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对王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