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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69********,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住宣城市宣州区**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3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起诉。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陈某某(已判刑)盗窃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价值16913.0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从陈某某(已判刑)处收购型号为5*16MM2“江南”牌电缆线15米、型号为5*25MM2“江南”牌电缆线11米(共计价值2492.76元)。

2.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从陈某某处收购型号为2.5MM2国标电线250米(价值1231元)。

3.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从陈某某处收型号为2.5MM2国标电线200米(价值1238.7元)。

4.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从陈某某处收购型号为5*35MM2“骏兴达”牌电缆线40米、型号为5*35MM2“骏兴达”牌电缆线50米、(价值3475.5元)、型号为5*35MM2“骏兴达”牌电缆线70米(共计价值11121.6元)、型号为16MM2“骏兴达”牌电缆线20米(价值629元)。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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