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7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20时左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翟庄子村振兴路5号门洞内盗窃一辆价值为人民币30元的自行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盗窃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未到达入罪标准,因此王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