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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途经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福海酒店西侧后门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放在路边的两盘全新电缆装车窃走。经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盘通用橡套线软电缆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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