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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本市**配送送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天津市南开区**园**,于2020年4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律师的意见,并已审查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邮电公寓小区入口对面马路边,将本市**配送公司送餐员马某某停放在该处未上锁的送餐专用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停放在其居住地楼下。当晚失主马某某根据其电动车定位系统已将该车找回。第二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未找到其盗窃的电动车,随后将该被盗电动车的车钥匙丢弃在本市和平区天汇中心小区旁的草地里。经侦查,2020年4月4日民警在本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A1楼下将涉嫌盗窃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并将其丢弃的电动车钥匙找到,现已发还失主。被盗电动车价值1300元,被盗电瓶价值2750元,合计价值40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委托律师代其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份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其他书证材料;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被盗电动车和电瓶合计价值4050元。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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