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9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其女儿韩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行至天津市东某某宜家家居商场,从该商场一楼入口进入后,采用推行的婴儿车为掩护,沿前行至商场三楼的路线,在途经销售各类商品的区域内实施盗窃,将盗窃的商品去除磁扣及条形码后藏匿于婴儿车内,后在该商场三楼乘坐电梯直达一楼入口离开,该二人以上述手段躲避收银台检查,多次盗窃宜家家居商品。同年9月2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韩某某盗窃商品后在宜家家居停车场欲驾车离开时被抓获,当场查获被盗宜家家居商品共计人民币1676.4元,后在该犯罪嫌疑人家中查获了大量宜家家居被盗商品,共计人民币70120.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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