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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路**号,住射洪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周某某(已死亡)、绰号为“小娃儿”的一男子(在逃)行至射洪市涪西镇斑竹村,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谭某某(男,50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将其小米牌L32M5-AZ型电视机两台盗走。

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视机价格为人民币894元。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棉签擦拭院坝西北角土地内空啤酒瓶瓶口(G0276-02)中检出的STR分型,与王某某的血样(G0684-01)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26×1019。

2020年6月10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沱牌镇滨江路19号小区内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某损失。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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