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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嫖娼于2003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赌博罪, 于2015年4月30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韩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 同月20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晚上,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时,听到隔壁有狗叫,临时起意,至隔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院子内,采用将栓在防盗窗栏上的狗绳解下的方式,窃得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马犬1条,并带至其住处渔船内拴住。

破案后,涉案马犬已返还被害人韩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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