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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19时35分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自助购通道结账时,通过对挑选的商品不扫码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生龙1L米之清酒等商品,进价共计60.10元。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20时20分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自助购通道结账时,通过对挑选的商品不扫码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公牛职能插座等商品,进价共计125.50元。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19时54分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自助购通道结账时,通过对挑选的商品不扫码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1号牧场香辣手撕牛肉158g等商品,进价共计177.2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7日、2020年11月10日,多次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自助购通道结账时,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清米酒、鸡尾酒、牛肉棒等商品。后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到案,后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被盗商品进价清单、购物小票、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商品的事实及被盗商品的具体情况。

2.委托书、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非网上在逃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初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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