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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文盲,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现住兰山区**镇**房。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姚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庙会上盗窃受害人徐某某的黑色****牌手机一部,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2、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姚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庙会上扒窃受害人孟某某的银白色**P9plus型手机一部,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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